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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高院开庭再审王书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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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7-13 23:59:46 作者: 来源:转载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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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7月10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开庭审理王书金故意杀人、强奸上诉案。庭审持续了三个半小时。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择期宣判此案。 6月25日,河北高院曾在邯郸中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辩护人提出对检察员出示的证据需要做相关的庭审准备工作,法庭认为符合法律的...
7月10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开庭审理王书金故意杀人、强奸上诉案。庭审持续了三个半小时。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择期宣判此案。
6月25日,河北高院曾在邯郸中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辩护人提出对检察员出示的证据需要做相关的庭审准备工作,法庭认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休庭后,控辩双方对相关的证据进行了核查。合议庭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依法保障了控辩双方查阅、摘抄、复制王书金案的全部证据材料。此次开庭,控辩双方对有关证据进行了质证。
在今天的庭审中,法庭继续对王书金上诉提出构成重大立功中所涉杀人、强奸的事实分别进行法庭调查(涉及强奸事实部分的法庭调查未公开审理)。检察员先后出示了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被害人尸体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以证明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并非王书金所为。控辩双方分别针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并进行法庭辩论。
王书金的辩护人提出,现场勘查笔录在形式上存在没有现场见证人签名等问题;尸检报告法医没有签字只有盖章,同时没有显示被害人是由于哪种原因导致窒息死亡;现场尸体照片看不出围绕被害人颈部的花衬衣颜色等,花衬衣照片是彩色的,与其他照片不一致。
辩护人还提出,王书金对石家庄西郊杀人案的供述是在没有外界信息来源的情况下作出的,王书金对犯罪现场的描述与现场勘查笔录等吻合,而检察员提出的王书金供述与现场勘查、尸检报告等证据存在的矛盾,只是本案的细节问题,不对此案系王书金所为的事实发生本质影响;上诉人对被害人尸体是否全裸的描述是认识问题,对本案没有实质影响;尸检报告结论不准确,是在缺乏解剖的情况下作出的;关于作案时间,检方出示的证人证言都是对时间的推论;关于身高问题,检察员只是依据尸体的长度,而并不是被害人的实际身高;现场勘查笔录系当年8月11日的勘查,与案发时间隔了6日之久;根据尸检报告被害人系窒息死亡,与上诉人供述一致,且尸检报告中未曾提到开胸检验,无法确定被害人胸部是否有骨折;王书金供述的时间与证人证言陈述时间一致;上诉人对于现场的钥匙供述,与卷中的证据吻合;上诉人还指认了死者衣物藏匿的现场;检方没有提供证据表明上诉人在案发现场围观。总之,应当针对上诉人王书金对石家庄西郊犯罪事实依法予以认定,上诉人王书金具有重大立功表现。
检察员发表意见认为,经过对证据的综合审查,不能排除王书金曾经到过案发现场,了解案件的部分情况。第一,王书金有在案发现场附近打工的经历。第二,王书金在石家庄西郊工地打工期间,正值盛夏,午休时经常在工地周围活动,其熟悉案发现场周围的环境、道路、地形。第三,王书金知道其打工地附近发生过杀人案件,公安机关也曾向王书金了解过有关情况。第四,被害人的衣物、尸体是被害人亲友发现的,被害人从死亡到公安机关的介入,案发现场始终是一个开放性的现场。第五,王书金在石家庄西郊案被害人尸体被找到后,仍在石家庄西郊工地打工。因此,不能排除王书金到过现场,了解案件的部分情况。辩护人所提王书金是在没有任何外界信息来源的情况下所作的供述,并不客观。
检察员还认为,第一,上诉人王书金关于被害人身高的供述与事实不符,上诉人多次供述,“我与被害人身高差不多”,但根据现场对尸体的测量和证人余某的证言,被害人的身高跟王书金供述差距近20厘米。另外上诉人在当庭及以往供述均称,此次对被害人进行强奸杀害,是之前两次观察、看到过被害人的,按上诉人所述,此次犯罪不是突发犯罪,而是多次观察被害人后有预谋的犯罪,由此其对被害人的身高应有基本准确的判断。第二,作案时间问题。被害人父亲、丈夫、同事好友的证言均证明,被害人是在1994年8月5日下午5点多下班以后被害的,检察员出示的全部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而王书金始终供述其作案的时间是中午一点半左右,作案后回到工地,工友们还在午休。第三,上诉人王书金供述的作案手段与尸检报告不符。法医对死者的伤情进行检验是尸检的基本必经程序;尸检报告中记载被害人康某胸腹部皮肤完整未发现明显损伤,没有鉴定出被害人骨折。上诉人王书金多次供述用双脚跺被害人胸部,上次庭审中还供述,怕被害人不死,双脚跳起跺了被害人胸部,听到了被害人肋骨骨折的声音。第四,上诉人王书金关于尸体特征的供述与现场勘查、尸检报告不符。现场勘查、尸检报告显示被害人颈部缠绕花衬衣,上身穿有白背心。上诉人王书金至今从未供述在被害人尸体颈部缠绕有花衬衣的情节。特别强调,花衬衣是整个案件核心的、关键的、最为隐蔽的证据。这些只有真实作案人才能供述和知晓的情节。发现并辨认康某尸体的余某,同样没有发现康某颈部缠绕的花衬衣。第五,关于记忆问题。王书金供述在广平的两起案件,对离开现场时被害人尸体及现场状况,与当时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尸检报告存在高度吻合性。上诉人王书金一直想说清石家庄西郊杀人案件,却供述不出花衬衣的情节。能够供述出自行车的方位,甚至能够看到现场遗留的钥匙,虽然钥匙的部位与现场勘查不一样,但钥匙是开放现场的客观、可视的证据,且不说上诉人王书金供述的位置正确与否,对围绕在被害人颈部的花衬衣,王书金却始终无法作出供述。
检察员提出,现场勘查笔录中确实没有见证人的签名,形式上存有小的瑕疵,即使有小的瑕疵,也不属于非法证据排除范围。关于辩护人提出尸检报告只有法医盖章没有签字不合法的问题,检察员认为,盖章与签名效力相同,不违反法律规定。检察员出示的尸检报告明确显示,1994年8月11日13时许,在案发现场对尸体进行检查,发现尸体颈部缠绕花衬衣。同时现场勘查显示,颈部有玉米秸秆,现场提取衬衣一件,也就是说花衬衣是案发现场侦查人员依法提取,同时进行拍照固定的。
检察员综上认为,不能认定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系王书金所为,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学者、律师、新闻媒体记者和邯郸各界群众200余人旁听了庭审,张焕枝(聂树斌母亲)也旁听了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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