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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规
“故意伤害罪” 2018年江苏量刑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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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6-21 14:51:37 作者: 来源: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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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接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刑罚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致一人轻伤一级的,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的,在三年至四年有...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接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刑罚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致一人轻伤一级的,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致一人重伤一级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在十一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以其中最重伤情确定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相应刑期确定基准刑:
(1)增加轻微伤一人的,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增加轻伤二级一人的,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增加轻伤一级一人的,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增加重伤二级一人的,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确定基准刑;增加重伤一级一人的,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4)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造成被害人残疾程度超过三级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一年至二年到期确定基准刑。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基准刑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持枪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凶器伤害他人的;
(2)因实施其他违法活动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3)伤害他人身体要害部位的;
(4)事先有预谋的;
(5)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
(6)报复伤害他人的;
(7)造成两处以上重伤或轻伤的;
(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基准刑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可以械少基准刑的10%以下:
(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
(2)因被害人对引发犯罪有过错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
有责任的;
(3)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4)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5.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不积极主动赔偿或者未尽力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的;
(2)持具有杀伤性凶器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
(3)致二人以上重伤或者多人轻伤的;
(4)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规则依据: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苏高法[2017] 148号
标签:
南京律师
刑事辩护
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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