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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规
“抢夺罪” 2018年江苏量刑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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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6-21 14:58:08 作者: 来源: 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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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1.根据抢夺数额和相关情节,在下列对应的刑罚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二年内三次抢夺,数额未达较大起点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一次作案,增加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抢夺数额达1500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
1.根据抢夺数额和相关情节,在下列对应的刑罚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二年内三次抢夺,数额未达较大起点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一次作案,增加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抢夺数额达1500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1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抢夺数额达750元,不满1500元,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第(一)至(十)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为确定量刑起点。
(2)抢夺数额达4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35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抢夺导致他人重伤、自杀,或者数额达2万元并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三)至(十)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在2万元以上,未达4万元的,每增加35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抢夺数额达30万元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2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抢夺导致他人死亡,或者数额达15万元并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三)至(十)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在15万元以上,未达30万元的,每增加1.5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4)抢夺致人受伤,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每增加重伤一人或者自杀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每增加死亡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但已根据相关情节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的除外;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
(2)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
(3)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4)驾驶机动车、非机动年抢夺的;
(5)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
(6)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嬰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7)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8)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9)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
(10)导致他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11)为违法犯罪活动而抢夺或将抢夺的财物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12)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1)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抢夺的;
(2)在案发前自动归还被害人财物的;
(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规则依据: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苏高法[2017] 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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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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