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聚众斗殴一次,犯罪情节一般的,在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3)每增加聚众斗殴一次,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4)聚众斗殴双方参与人数达五人的,每增加三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5)聚众斗殴造成交通秩序混乱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多次聚众斗殴的; (2)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3)在公众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4)持械聚众斗殴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上述一项情形或同种情形一次的,增加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4)每增加聚众斗殴一次,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5)聚众斗殴单方人数超过十人的,每增加三人,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6)聚众斗殴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恐劣社会影响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聚众斗殴一方十人以上的首要分子; (2)聚众斗殴致公私财物损毁,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较大、巨大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3)斗殴一方没有互殴故意,有斗殴故意一方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4)组织未成年人聚众斗殴的; (5)聚众斗殴带有黒社会性质的; (6)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因民同纠纷引发的聚众斗殴,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规则依据: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苏高法[2017] 148号 |
|